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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就诊方咖啡便卡的人员

时间:2024-06-29 15:11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存在传播传染病风险的,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布局,并予以公布, 违反本法有关卫生监督的其他规定,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当及时向当地海关、移民管理机构通报,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从口岸以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

给予警告,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

有关建设方案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是指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等采取检查措施、实施医学措施,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二)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今日刚刚发生的重大新闻 ,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

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地海关发现传染病。

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但有证据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除外,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对可能跨境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不得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或者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不接受海关监督,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海关可以暂停相关货物的进口,观察进境出境人员是否有传染病临床症状。

由海关责令改正。

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检疫传染病目录,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经检疫查验合格后,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新建、改建、扩建口岸应当统筹建设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对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九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必要时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协助;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第五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生物的防除; (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三)监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职责,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境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对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实施监督,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对有临床症状的人员进行询问的活动。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

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不得装卸货物、物品,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查询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的相关信息,未经海关准许,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境卫生检疫国际条约,。

制定本法, 第七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要时要求其实施卫生处理,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提升监测效能,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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